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入库参考案例,“烂尾楼”购房者可解除合同,不再支付贷款

参考资料:最高法官方判决案例库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作出 (2024) 苏 0902 民初 3226 号民事判决:
  一、原告陆某与被告融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解除;原告陆某、张某千与被告融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解除;
  二、原告陆某与被告某银行盐城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解除;
  三、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银行盐城分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购房首付款 433680 元及利息(以 43368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2 月 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已还 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4 年 3 月 26 日某银行盐城分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190427.08 元;
  六、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违约金 11836.8 元;
  七、驳回原告陆某、张某千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银行盐城分行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作出(2024)苏 09 民终 4784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